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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三章  会员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简称“雏鹰助学”。英文名:Guangdong Young Eagle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Assistance(缩写:GEEA)

  第二条 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以帮助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为组织使命,致力于努力改善基层地区学校的教育环境,帮助偏远乡村学校学生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活动,理念先进、工作高效、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第四条 本会宣导:关注教育,关注成长中孩子的未来。奉献爱心,完美人生。广东雏鹰:倾听贫困孩子心灵的呼喊,阅读每个孩子眼睛的渴望,实现贫困孩子心中的梦想,让雏鹰在爱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一对一结对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帮助贫困地区学校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三)帮助偏远乡村学校学生开阔视野、提升能力,健康快乐成长;

     (四)拓展青少年学生的素质教育研究和实践;

     (五)组织、参与、协调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公益事业,积极从事助学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激励和表彰;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章程;

     (二)积极支持本会在所在地区开展助学活动;

     (三)主动宣传本会助学理念;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举报有损组织形象和组织利益的行为;

     (五)发现本地区助学需求,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保留法律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组织的使命、价值观和发展方向;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组织治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网络方式进行表决投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组成人员;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和原则、批准年度助学资助方案,包括资金的募集与管理、使用或资助方案(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等;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及协会年度报告,检查和考核秘书长的工作;

     (九)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

     (十)审议并批准内部管理制度及理事会议事规则、秘书处工作规范等文件;

     (十一)监督各项目、各专项资金(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而设定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日常规范管理与运作;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三)决定广东雏鹰助学促进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积极推广本会公益品牌,争取各方资源,筹集款项,为组织发展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含常务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根据会务发展和项目的需要,本会适时内设若干的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和网络方式召开会议。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指导和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本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根据会务发展需要,可进行届中调整,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五)向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收入;

      (二)政府资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会费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具体标准是:

       1、常务副会长(单位): 10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          8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    30000元/年

       4、理事(单位):         10000元/年

       5、单位会员:               5000元/年

       6、个人会员:                   300元/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接受相关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送广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一三年八月十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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